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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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青島)志愿服務時長管理細則

發(fā)布日期:2021-05-17    作者:     來源: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山東大學青島校區(qū)志愿服務時長錄入,規(guī)范山東大學(青島)各學生組織、學生社團及項目團隊時長錄入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校區(qū)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務時長錄入。

第三條本細則執(zhí)行情況由共青團山東大學(青島)工作委員會同山東大學(青島)學生志愿者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志愿者指導中心”)進行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四條本細則秉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 志愿服務活動認定

第五條根據《志愿服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5號),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本細則所規(guī)定的志愿服務活動主要包含以下種類:

(一)志愿者指導中心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

(二)各書院、學院志愿者工作部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校內各志愿服務社團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

(四)校內學生支教團聯(lián)盟團體理事單位所開展的學生支教活動;

(五)校區(qū)學生以個人或團隊名義進行的符合志愿服務定義的志愿服務活動,以及省、市、縣、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等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活動,經各指導單位審批后確定;

(六)具有較強服務性的學生活動,經核定可認定為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志愿服務時長認定

第六條各單位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按照活動開展的時間進行注冊登記,志愿服務時長的基本單位為小時。除本細則規(guī)定的以下情況外,志愿服務時長一律以實際服務時長為準:

(一)針對活動地點較遠或者跨校區(qū)進行志愿服務的志愿者,相關單位予以志愿者一定志愿服務時長補助。交通耗時(以出發(fā)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耗時為標準)不足三十分鐘的,不予以時長補助;達到三十分鐘不足一小時的,予以一小時的志愿服務時長補助;超過一小時的,按實際交通用時進行補助;

(二)因服務形式等原因確實無法計算具體服務時長的志愿服務活動,由活動組織單位提出志愿服務時長轉化辦法,后經相關單位會商確定;

(三)若途中遭遇大風雨雪特殊天氣狀況等不可抗力,志愿者在路途中所延誤時間亦可酌情作為志愿服務時長組成部分;

(四)本細則中未提及的其他情況,經由各指導單位及志愿者指導中心討論后予以評定。

第七條對于校屬單位與各院屬單位、各院屬單位之間,志愿服務時長錄入相互認定,采取如下規(guī)定:

(一)對于志愿者指導中心及相關校屬單位在山東大學學生拓展培養(yǎng)計劃綜合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的志愿服務時長,各培養(yǎng)單位應予以承認,其工作支持開展情況納入本學年各類志愿服務工作考評;

(二)對于各書院、學院指導單位在山東大學學生拓展培養(yǎng)計劃綜合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的志愿服務時長,各單位之間可通過協(xié)商確定是否予以互相承認,鼓勵各單位之間實施志愿服務時長互認。

第四章 志愿服務時長審核與錄入

第八條各主辦單位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前向相關單位提交活動申請與時長錄入申請,指導單位負責整個活動過程監(jiān)督與活動結束后志愿服務時長審核,審核完畢交由相應錄入單位進行志愿服務時長錄入。本細則中各單位開展志愿服務時長審核與錄入的負責情況如下:

(一)志愿者指導中心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由志愿者指導中心負責志愿服務時長的審核與錄入;

(二)各書院、學院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由各書院、學院志愿者工作部負責志愿服務時長的審核與錄入,相關單位若已開通山東大學學生拓展培養(yǎng)計劃綜合管理系統(tǒng)賬號,則由各單位具實錄入,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三)各社團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由各社團指導單位審批后,交志愿者指導中心負責志愿服務時長的審核與錄入;

(四)各項目團隊所開展的學生支教活動,由項目團隊所在指導單位負責志愿服務時長審核,志愿者指導中心負責志愿服務時長錄入;

(五)省、市、縣、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等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可認定的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指導中心、各書院、學院志愿者工作部協(xié)商討論決定志愿服務時長審核與錄入的具體負責情況。

第九條關于對各類志愿服務活動中時長上限的要求,對于各單位單日或連續(xù)多日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時長上限一般為每人每日8小時。對于學生支教志愿服務活動,原則上一學年時長上限為每人45小時(按支教周期30天,每天1.5小時計算)。在各類志愿服務活動中,如確有超出本細則規(guī)定服務時長的情況,相關單位需提供活動策劃書、單位接收證明、圖文影像資料、學院證明等材料,由志愿者指導中心進行審核評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各單位在進行志愿服務活動的認定、志愿服務時長的認定、志愿服務時長的審核與錄入的過程中需嚴格遵守本細則中的各項規(guī)定。志愿者指導中心將不定期開展志愿服務時長工作的審查備案:

(一)對于三次以內時長審查不合格的相關單位,取消該單位當次活動錄入時長,并復查之前有關時長錄入工作;

(二)對于三次及以上時長審查不合格的相關單位,學期內取消其時長錄入資格。

第十一條本細則的修改、變更由共青團山東大學(青島)工作委員會同志愿者指導中心作出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團山東大學(青島)工作委員會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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